国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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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汛规划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主要内容

 

 
 
 

辉南县矿产资源规划

《辉南县矿产资源规划》(2001-2010)已于20031219日经辉南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316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20041029日由辉南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第一章     

本《规划》是辉南县矿产资源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体现政府对地质勘查业和矿业开发宏观调控的意图。本《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以及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的指导性文献。

本《规划》以2001年为基期,200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10年。

本《规划》适用于辉南县所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形势

2001年全县完成矿业产值为3564.9万元,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6%。全县已发现矿产25种,其中查明资源储量的10种,列入省储表的5种。全县已开发利用矿种9种,其中有查明资源储量的46种,列入省储表的 32种。辉南县矿产资源总的特点为:一是矿产资源种类较齐全。二是主要矿产在本区域内具条带状分布。三是部分矿种质量优良,资源潜力较大。

全市已开发利用矿产92种,各类矿山企业55户,均为小型矿山企业,从业人员2598人。2001年全县固体矿产矿石产量74.7万吨,矿业总产值3564.9万元。

截止2001年底,全县因矿产开发,选矿等占用土地606公顷,造成地面塌陷面积335公顷,砖瓦粘土、建筑用石、砂的开发造成水土流失面积达307公顷,地下水超采面积达220公顷。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缺口较大,后备资源不足。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矿山布局不合理,资源破坏、浪费严重。3.矿山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次生地质灾害有加重趋势。4.矿业权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尚未形成。5.部分查明的矿产呆滞,缺乏开发利用研究,开发利用程度低。6.矿山企业技术力量匮乏,技术管理不到位

目前,我县煤炭年生产量29.3万吨,年需求量57.5万吨,缺口近51%,将长期缺口,需从域外解决。铁矿资源开发刚刚起步,按通钢需求量为270万吨/年。争取在2005年底形成年产10万吨铁精粉的能力。水泥用灰岩资源潜力较大,可服务百年以上。矿泉水资源潜力大。

第三章  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勘查先行原则;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和保护放在首位的原则;坚持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原则;坚持矿产开发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生态市建设的原则;矿业的发展必须为辉南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以辉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指导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坚持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的原则。7.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二、规划目标

2005年规划目标:积极争取和配合国家和省在我县行政区内开展的公益性、基础性区域地质、物化探、地下水、矿泉水、地热、农业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与监测以及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通过调查评价工作提供可进一步勘查基地12处。鼓励开展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力争金、银、铜、铅、锌、镍、火山渣等主要矿产有新增资源储量,部分矿产储采比有所增加。对我县南部矿泉水资源进行勘查评价,提供允许开采量8000t/d矿泉水产地2-3处。

保持主要骨干矿山企业可持续平稳发展,延长衰老矿山的服务年限。调控开采总量,原煤控制在20万吨左右;火山渣达到500万吨以上;矿泉水达到30万吨;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石开采总量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压缩建筑石材矿山企业30%左右,逐渐关、停、取缔现有的砖瓦粘土矿,促使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依靠科技手段和科技创新提高采选水平。加大矿产品深加工技术研究,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初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新建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开发项目,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制度得以完善,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试点工程,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26%以上,矿山废水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治理率在35%以上,矿产开发诱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逐步推进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控制。

矿政管理向科学化迈进,矿政管理人员素质得到提高。初步建立以市场信息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和以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业市场体系。

2010年规划目标:以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基础,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资源勘查新局面基本形成,主要矿山企业资源危机得到缓解。对我县成矿地质背景及成矿条件有了新的认识,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提供新的远景区。

以火山渣、水泥用灰岩为主的非金属建材基地形成规模。原煤开采总量控制在20万吨左右,建筑用砂、石矿山企业减少50%,初步形成规模性企业;取缔现有的砖瓦粘土矿;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达到和超过国家标准。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得到完善;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35%以上,矿山废水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治理率在60%以上,建立地质灾害长期动态监测体系,抓好重点矿山环境治理试点工程。

矿产资源管理走上科学化轨道,各项管理制度得以完善。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机制得到完善,全方位开放格局基本形成。

第四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重点在龙岗评价区内应优先安排金及有色金属成矿集中区调查评价,全县共设置调查评价项目2个。

鼓励探矿权人,在老矿区外围及深部、成矿集中区、资源潜力巨大且开发前景广阔的层控非金属矿产分布区开展矿产勘查。全市共设置勘项目5个。

限止在铁路、主要公路两侧及中心城市周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进行矿产勘查。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主要的地质遗迹、不易开采矿产资源地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勘查矿产资源。

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探矿权人申请勘查矿种、勘查区域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严禁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禁止以勘查名义进行采矿。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及总量调控

鼓励开采铁、金、水泥用灰岩、火山渣、矿泉水等;鼓励开采新型建筑材料用矿产。限制矿山规模小、同类矿山数量较多、市场供过于求、开采技术条件差、破坏浪费资源、资源储量不足、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与农田破坏较大的采矿活动。禁止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性破坏采矿活动;禁止基本农田区露采天矿;禁止新上、改建、扩建砖瓦粘土项目;禁止开采湿地、基本农田区泥炭。

以市场为导向,经效益为中心,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合理布局,优化矿业结构,因地制宜地进行矿山总数和开采总量的调控。

——能源矿产:稳定现有原煤生产水平,提高采矿技术含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十五”、“十一五”期间保留3户煤矿,控制开采总量在20万吨左右。

——金属矿产:石道河铁矿、太平沟铁矿联合,组成新的矿业集团,形成年产10万吨铁精粉的生产能力;其它小铁矿采取分散采矿,集中选矿的方式。

——非金属矿产:鼓励开采水泥用灰岩,在样子哨建一处年产45-60万吨的矿山。火山渣矿,全县设立4户采矿权人,年产量500-1000万吨。

严格建筑石料矿准入条件,集约开采,扩大生产规模,小于5万立方米/年矿山不得进入,“十五”、“十一五”期间压缩矿山数量50%

——地下水:限制在朝阳镇地下水超采区取水。

——矿泉水:发展天然矿泉水生产,创立名牌。严格控制小规模开采,开采规模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组建矿泉水保护区。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区与布局

根据我县矿产资源分布特征、地域特点及矿产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划分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

全县共设置11个鼓励开采区、13个限制开采区、2个禁止开采区域。

三、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新建矿山企业要符合国家矿业政策,符合本规划及相关规划,矿山开采规模不低于本规划规定的矿山开采最低规模,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生产初级矿产品、开采、选矿工艺落后的不予批准。

生产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占有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对开采规模达不到本规划确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通过整改联合、重组改造,逐步扩大矿山企业开采规模。

煤矿:限制或关闭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矿井,不再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万吨/年的矿井。

水泥用灰岩:鼓励扩建三合顶子石灰岩矿为主体,开采未动用矿区,建立一处年产45-60万吨的矿山。

火山渣:以大椅山火山渣矿、小孤山子火山渣矿为原料基地,对现有矿山进行联合兼并,扩大生产规模,随市需求量增加逐渐达到规划的生产规模。不再新建生产能力低于10万吨/年的矿山。

建筑石料:关停取缔生产能力低于5万吨/年矿山。在交通方便、资源丰富、对环境不造成破坏的矿区建立9处民用建筑砂石生产基地。

矿泉水:不新增生产规模小于5万立方米/年的矿山。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的采、选、冶、加工工艺水平,降低原矿的销售比例,延长产业链,增加终端产品,实施品牌战略。

四、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规划期内煤矿最低回采率应大于70%(采区,下同);金属矿山最低回采率在85%以上,铁矿及有色金属选矿综合回收率不低于75%,金矿选矿回收率不低于90%,非金属石灰岩矿、火山渣矿等露天矿回采率在90%以上,贫化率小于8%

五、矿业经济区划

(一)      高集岗-中央堡、油页岩、天然气、膨润土矿业经济区;

(二)      楼街-辉南-石道河金铁矿业经济区;

(三)      杉松岗煤炭矿业经济区;

(四)      样子哨-金川-抚民建材、矿泉水矿业经济区。

六、采矿权设置条件与采矿监督管理

新建、延续、变更及扩建矿山开采矿种和范围必须符合本《规划》规定,开采规模与核定的开采储量相适应,不低于本《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设计的“三率”指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方案符合本《规划》要求。

第六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备用金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区。

新建矿山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要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矿产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不良影响。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备用金制度,要对“三废”排放做出具体按排。

生产矿山编制切实可行,符合实际,宜于实施的规划,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提供依据。矿山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三废”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对超标准排污的矿山企业,要由当地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和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规划目标要求。引导、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鼓励无尾矿生产。

开展闭坑矿山生态环境调查,摸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尽快恢复闭坑矿区生态环境。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矿山土地复垦、开发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相结合。

全县确定整治的矿山2户,重点矿山环境治理工程6项。重点恢复治理以杉松岗采煤区地面塌陷治理,砖瓦粘土矿的土地复垦等为主,开展土地复耕等项目的恢复治理工作。对金川矿泉水水源地,有计划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矿泉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约360Km2

第七章  规划的实施和保证措施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章制度规划体系建设;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三、强化规划实施,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四、建立矿业投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五、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资源利用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             

本《规划》由辉南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由辉南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本《规划》由辉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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