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矿产实施规划

地质灾害防汛规划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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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辉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宏观调控作用,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辉南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

    第三条  制定规划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吉土规字〖1997〗10号);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土规字(〖1998〗3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土地局制定的(通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发〖1997〗40号);

    辉南县国民经济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纲要。

    第四条  规划的任务是: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划定土地利用分区,制定分区                    

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五条  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2000年为近期,2010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30年。

第二章  土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第六条  辉南县的地形地邈特征是,东南部山高林密,中部丘陵绵延起伏,西北部为河谷平原。东南部及中部林地多于耕地,西北部耕地多于林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详查1996年变更后资料,全县总土地面积为227,232.3公顷,其中耕地63,693.6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28%;园地1613.7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0.7%;林地140,323.6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61.8%;牧草地1,496.8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0.7%;居民点及工矿用地8,339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3.7%;交通用地1,413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0.6%;水域6,586.1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2.9%;未利用土地3,706.5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1.6%。

    第七条  土地利用优势

    (一)土地类型多种多样,适于农、林、牧、渔等各业发展。

    (二)森林资源丰富,林下野生植物繁多。全县有森林42,996公顷,林下野生植物有123种。

    (三)河多水丰,水工设施比较完备。全县河流水面2,189.8公顷,占水域用的的33.2%,现有水流加塘坝598座,机电井226眼,排灌站373处,拦河坝181处,是发展水稻生产的一大保障。

    (四)耕地面积较多,占总土地面积的28%,其中水田24,587公顷,占耕地面积的38.6%。

    (五)交通发达,地理位置优越。

    第八条  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一)土地的综合效益低,全县总土地面积与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每公顷4399元。

    (二)工业用地及水域利用率低。

    (三)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后备资源匮乏。

    (四)灾害性天气频繁,威协家业生产。

    (五)县、乡政府对土地开发利用调控能力较差。

    第九条  土地资源开发潜力

    (一)在未利用土地中有272.3公顷可开发为耕地。

    (二)尚有578.2公顷可利用水面未加利用。

    (三)工业用地闲置63.2公顷。

    (四)林业用地面积大,向深层开发的潜力大。

    (五)旅游资源有待开发。

第三章  规划方针与目标

    第十条  规划方针

    (一)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二)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综合考虑土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  总体目标

    规划期间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位;土地利用结构趋于合理,使各业协调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力争达到社会、经济、生态三个效益的统一。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目标

    (一)在规划期内耕地63,000公顷,园地1,700公顷,林地14万公顷,牧草地1,30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8,400公顷,交通用地1,500公顷,水域6,600公顷,未利用土地3,600公顷。

    (二)控制耕地减少量951.2公顷,通过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补充耕地1,013.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7万公顷,保护率为89.4%。

    (三)朝阳镇现状面积516.9公顷,人口59,074人,人均建设用地87.5平方米。2010年面积546.1公顷,人口63,480人,人均建设用地86.0平方米。

    (四)提高土地利用率、生产率,开发未利用土地269.2公顷,森林覆盖率达50%。

    第十三条  近期目标

    耕地63,696.4公顷,园地1,676.2公顷,林地140,287.4公顷,牧草地1,415.7

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8,372.7公顷,交通用地1,502.8公顷,水域6,602公顷,未利用土地3,679.1公顷。

    2030年耕地63,754.7,林地140,278.8公顷,民民点及工矿用地8,412.8公顷,水域6,655.3公顷,未利用土地3,573.1公顷。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四条  在规划中曾编制了两套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经县乡有关人员论证:第一方案被淘汰,选定了第二方案,各类用地指标是:

    (一)耕地:基期63,693.6公顷,还林37.4公顷,城乡居民点建设占用73.6公顷,交通用地占用81.9公顷,调入水域71.1公顷,合计减少264公顷,从园地中调入13.5公顷,从牧草地中调入149.6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还耕地8.6公顷,独立工矿用地还田36.3公顷,开发未利用土地116.8公顷,合计增加325.1公顷。耕地增减相抵后净增耕地61.1公顷,规划期耕地面积为63,754.7公顷。

    (二)园地:基期园地面积1,673.7公顷,还耕地13.5公顷,合计减少33.8公顷。还林中调入54.1公顷,开发未利用土地4.6公顷,合计增加58.7公顷。园地增减相抵后净增24.9公顷,规划面积害到1,698.6公顷。

    (三)林地:基期面积140,323.6公顷,还园54.1公顷,农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占用12.3公顷,调入水域用地6.2公顷,交通占用9.6公顷,合计减少82.2公顷,耕地还林37.4公顷,净减林地44.8公顷,规划期林地面积为140,323.6公顷。

    (四)牧草地:基期1,496公顷,还耕地149.6公顷,规划期牧草地面积为1,347.2公顷。

    (五)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基期城镇居民点面积1,723.5公顷,占用耕地73.6公顷,占用水域2.2公顷,开发未利用土地6.3公顷,比基期净增82.1公顷,规划期面积为1,805.6公顷。农村居民点基期面积5,386.8公顷,转变为耕地8.6公顷,从林地调入0.5公顷,从未利用土地调入3.8公顷,净减3.8公顷,规划期面积为538公顷。独立工矿基期面积1,079.5公顷,转变为耕地36.6公顷,从园地中调入20.3公顷,从林地中调入11.8公顷,净减4.5公顷,规划面积为1,075.0公顷。

    (六)交通用地:基期1,413公顷,从耕地中调入81.9公顷,从林地调入9.6公顷,从水域调入4.6公顷,从未利用土地调入2.7公顷,比基期净增98.8公顷,规划面积为1,511.8公顷。

    (七)水域:基期面积6,586.1公顷,从耕地中调入71.1公顷,从林地中调入6.2公顷,合计增加77.3公顷,园地占用4.6公顷,调入未利用土地1.3公顷,合计减少8.1公顷,增减相抵后净增69.2公顷,规划指标为6,655.3公顷。

    (八)未利用土地:基期面积3,706.5公顷,开发耕地116.8公顷,园地用地占用4.6公顷,城镇居民点占用6.公顷,农村居民点占用4.3公顷,交通用地占用2.7公顷,合计减少为134.7公顷,从水域中调入1.3公顷,净减133.4公顷,规划面积为3,573.1公顷。

    第十五条  主要地类调控措施

    (一)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占用耕地,通过对废弃地进行整理、复垦或开发宜农土地,始终保持耕地开发量大于占用量。

    (二)林地通过改造低产林、中幼林抚育、开展植树造林等内部挖潜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除保证朝阳镇、抚民镇的重点建设项目外,有七个乡镇增加面积平均控制在1.5公顷,其余乡镇维持现状或适当缩减。

    (四)交通用地除近期保证营白公路占用89.6公顷外,规划期增加量控制在11.1公顷。

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分区是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划定的土地利用区。土地利用分区是以土地适宜性为基础,根据规划原则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划定以下七个用地区。

    (一)农业用地区:是生产以粮食为主,兼营蔬菜、经济作物的用地区。总面积64,848.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8.5%。

    (二)园地区:是发展水果生产的用地区,面积752公顷,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的0.3%。

    (三)林业用地区:是为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划定的区域。总面积141,543.3公顷,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的62.3%。

    (四)城镇建设用地区:是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即14个建制镇政府所在地总面积1,737.4公顷,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的0.8%。

    (五)村镇建设用地区。是为村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面积5,556.2公顷,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的2.4%。

    (六)独立工矿用地区:是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外的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面积1,054公顷,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的0.5%。

    (七)其它用地区:含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总面积11,740.5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5.2%。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分区管制规则

    (一)农业用地区

    1、农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

    2、鼓励农业用地区的其他土地转变为农业用地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划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3、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改变用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非占不可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4、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禁止进行城镇村建设和小区建设,禁止在农业用地区的基本农田中建窑、建房或挖取沙、石、土。

    (二)园地区

    1、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果树人参栽植及其服务设施用,不准擅自改变用途。

    2、园地区内的其他用地可以改变为园地,涉及到零星树木砍伐的应按林业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3、果树行间凡能利用的可以间种农作物或栽植药材。

    (三)林业用地区

    1、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林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按规划应保留现状的,不准随意扩大缩小或随意改变用途。

    3、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以及各种防护林。

    (四)城镇建设用地区

    1、严格执行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充分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也应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3、城镇内的零散耕地,在未批准改变用途前,应按原用途使用,不得废弃或摞荒。

    4、禁止基本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菜地和基本农田。

    (五)村镇建设用地区

    1、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居民住宅、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2、各类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建设用地,确需扩大的应充分利用非耕地或劣地。

    3、凡能归并、迁移的村屯均应按期迁并。不准在村镇用地区外,新增设村屯建设用地。

    4、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控制村镇规模。

    (六)独立工矿用地区

    1、在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凡能复垦为耕地的应及时复垦。

    2、控制现有独立工矿用地的规模。

    3、严禁占用独立工矿区内的农田。

    (七)其他用地区

    1、其他用地区的土地要按规划用途使用,水工设施要按设计要求施工。

    2、未经批准不准擅自改变用途。

    3、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水生动物资源。

    4、禁止从事影响防洪、灌溉、发电以及水工设施、交通的活动。

    5、鼓励单位、个人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六章  重点工程建设规模布局

    第十八条  从1997~1999年新修筑的营

(城子)-白(山市)公路,从县境穿越,占用8个乡镇21个村和良种繁殖场土地85.4公顷,其中耕地71.1公顷,非耕地14.3公顷。

    第十九条  1997年抚民镇为发展林木产品加工业,在下集场子新建一个工贸小区,占用非耕地39.2公顷。

    第二十条  县城朝阳镇在规划期内向南扩展。从柳河桥以西~营白公路以南、南北向区间新开发一个工贸小区和二个商贸小区,占地32.2公顷。

第七章  土地开发复垦及整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理

    近期内整理工矿和居民点用地、废弃牧草地、疏林地275.5公顷。规划期内整理工矿居民点用地、疏林地、废弃园地、交通水域用地等520.6公顷。

    在蛤蟆河流域的5个乡镇治理坡耕中,低产田5,533.3公顷,在大椅山、样子哨等7乡镇开展以稻治涝400公顷,提高粮食生产率;林地通过内部挖潜,改造低产林、中幼林抚育等,使森林覆盖率达50%。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复垦

    近期内开发未利用土地27.4公顷,规划期内开发239.8公顷,合计开发267.2公顷。近期内复垦砖瓦沙、石场41.8公顷,规划期内复垦30公顷,合计复垦34.8公顷。

第八章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

第二十三条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受总体控制。县在分析各乡镇的自然社会经济发展及土地利用潜力的基础上,根据全县土地利用结构与总体布局调整的要求,将各类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再分解落实到村,村落实到地块。

    第二十四条  乡镇以村级为规划单位编制近期土地利用规划。编绘村以及乡镇1996年土地利用变更现状图,以现状图为基础编绘2000年土地利用规划图。

    第二十五条  根据这次规划修编的需要,对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调整。主要是集中连片的耕地是否都已划入保护区;建设预留地的位置是否合理,数量是否达到要求等。

第九章  实施规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辉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龙头,是调控各业用地的手段,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七条  规划制定的各项指标应纳入县、乡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列入对县直农业、林业、水利、城建、土地局及乡镇政府领导的政绩考评之中。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分区管理制度,不经批准,不准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  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立足存量、严控增量,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对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年度计划以及不符合土地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都不得批准用地。

    第三十条  鼓励单位个人按规划要求积极进行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采取出让、转让、出租、入股等办法,盘活存量土地,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进程。

    第三十二条  县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农业、林业、水利、城建、土地局领导为成员的规划实施领导小组,经常检查规划实施情况,解决规划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件组成,三者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自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由辉南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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